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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里就进口货物有关程序请教如下:进口的货物已经经过海关审查符合进口要求,通知进口企业交完关税后将放行手续交给企业,海关能不能收回放行手续? 有没法律依据, 收回的话是否应该告知理由?是否应该出示相关手续?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海关可实施扣留货物等强制措施。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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