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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在宁省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信息公开目录-江苏省财政厅

2014-09-19 15:49:27  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在宁省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

在宁省属行政事业单位: 

  近年来,为不断提高在宁省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广大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省财政厅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共同组织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了较好效果。2011年,又共同完成了省级单位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为充分利用信息采集成果,进一步完善省级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级单位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并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应结合省级单位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完成以下工作: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根据省财政厅要求,拟定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创新继续教育管理方式,推行分层次、小班化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加快建设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加强对各省级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省级单位继续教育有关情况。 

  三、省级单位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组织本部门会计人员参加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举办的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本部门自行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须拟定详细的继续教育方案,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四、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本部门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由财政厅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后,到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年度继续教育结束后,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导入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五、各省级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积极支持、督促并组织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每年末,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将省级单位年度继续教育开展情况报省财政厅。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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