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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记帐机构设立审批工作规程(含表格)

2011-12-02 01:13:04  来源: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 27号令)
二、设立条件: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
资格;
3、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申请材料: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代理记帐许可证登记表(代理记帐许可证申报表、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简历表、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简历表);
2、企业名称核准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或企业名称预核准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验资报告;
4、公司章程;
5、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代理记帐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7、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失业证明、退休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或足以证明是专职从业人员的其他材料。
8、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要房管机关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未加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
   四、申请程序及地点:
1、苏州市区(不含吴中、相城区):持上述申请材料——各区财政部门受理窗口初审——市财政局审核受理——承诺期内核准发证。
2、各市(县)、吴中区、相城区:持申请材料——市(县)、区财政部门受理窗口审核受理——承诺期内核准发证(并报苏州市财政局备案)。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具体受理窗口详见下表:
 
序号
各市(县)区
 会计管理机构
具体受理部门及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受理窗口
管理机构
1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香路180号)
68623852
68615836
2
平江区财政局
平江区财政局会计科(临顿路176号)
67271687
67709422
3
沧浪区财政局
沧浪区财政局会计科(十梓街343号)
65227206
65210439
4
金阊区财政局
金阊区财政局会计科(金门路268号)
 
65588909
5
新区财政局
高新区财政局会计科(运河路8号新区管委会14楼)
 
68251888—1499
6
园区财政局
一站式服务中心(翠园路151号工商大楼1楼)
66680137
62886666
66681175
7
吴中区财政局
吴中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吴北路64号)
65635135
65253761
8
相城区财政局
相城区财政局会计科(庆元路168号)
67591820
85182234
9
吴江市财政局
吴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松陵镇人民路998号)
63982343
63980349
10
昆山市财政局
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前进中路219号)
57379053
57314171
11
太仓市财政局
太仓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上海西路18号)
53528037
53521832
12
张家港市财政局
财政局会计科(人民中路56号财税大厦1015室)
 
58180652

 
 
五、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
 
 
六、设立审批流程图:
                           
七、统一表式: 苏州市代理记帐许可证登记表
表1:代理记帐许可证申报表(点击下载)
表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简历表 (点击下载)
表3:代理记帐机构从业人员简历表(点击下载)
表4: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点击下载)
表5: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点击下载)
表6:代理记账资格申请书(点击下载)
表7: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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