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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原材料进口日期为2019年3月5日,已延期至2019年7月30日,请问只要在7月30日前付款都可以,还是一定要在7月份支付,6月份不能支付货款?

提问:
我司原材料进口日期为2019年3月5日,已延期至2019年7月30日,请问只要在7月30日前付款都可以,还是一定要在7月份支付,6月份不能支付货款?
回答:
您好!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若您已经做了延期付款报告,则根据您的实际付款日期来进行相应操作,若付款日期在90天以内,则将之前申报的延期付款报告删除,若付款日期在90天(不含)以上,则届时进行延期付款报告调整即可。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外管进口付汇延期已做,延期成功后何时付款?

http://www.cpa.js.cn/ask/98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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