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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

提问:
什么情况下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
回答:
您好!根据《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第四条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一)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等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内地;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二)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等)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贵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中转确认书

http://www.cpa.js.cn/ask/96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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