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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将在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请问有什么要求?

提问:
我司将在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请问有什么要求?
回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二)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三)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因此贵司可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手续。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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