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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青海省的国营企业,2017年1月24日在北京机场海关进口了一批电子设备,取得了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我公司于6月13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

提问:
我公司是青海省的国营企业,2017年1月24日在北京机场海关进口了一批电子设备,取得了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我公司于6月13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稽核结果为“不符”,不符类型为“抵扣单位名称不符”。 经我单位自查,海关缴款书的票面信息与我司实际进口货物是一致的,故我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 因为我司主管税务机关以前从未处理过类似业务,为推动核对流程,我司特向贵关咨询如下问题:当税务机关依据“税总发(2013)76号”的规定向“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出《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时,应与贵海关的什么部门接洽。
回答:
您好!协查函邮寄地址为现场业务一处收。
税务机关的《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应发给海关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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