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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出境维修的货物,该批货物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请问一下以维修物品方式出去是否需要提供?

提问:
我司有出境维修的货物,该批货物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请问一下以维修物品方式出去是否需要提供?
回答:
您好!根据《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9号令)第三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规,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并作为本办法的附件另行公布。第五条规定:对《管理目录》内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以任何贸易方式出口到任何国家(地区),均应按规定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领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在向海关申报时主动出示,海关凭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敏感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商务部申办出口许可或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出口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依据上述规定,该出境货物如果是属于《管理目录》范围里的,是需要领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当事人需要按照上述流程来办理。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提问,谢谢!
出境维修的货物

http://www.cpa.js.cn/ask/93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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