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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报关单中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的填制规范

提问:
新版报关单中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的填制规范
回答:
您好!新版报关单中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的填制规范为:(一)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二)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本栏目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任一项。没有代码的应填报“NO”。(三)有10位海关注册编码或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没有编码的应填报其中文名称。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http://www.cpa.js.cn/ask/92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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