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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区间流转业务申报手续应该在什么时候办理?

提问:
你好,请问区间流转业务申报手续应该在什么时候办理?
回答: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规定,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每批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3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6〕20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总署公告〔2010〕22号)的有关规定,在各自主管海关办结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转入企业应在流转进口报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区间流转业务申报

http://www.cpa.js.cn/ask/91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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