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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聘请了一位来自美国的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2016年申请进境的汽车因事故原因遭受严重损毁,请问是否可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提问:
我司聘请了一位来自美国的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2016年申请进境的汽车因事故原因遭受严重损毁,请问是否可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回答: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第194号令)第六条规定: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人员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1辆。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人员不得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http://www.cpa.js.cn/ask/91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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