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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两年前替另一家企业担保,取得银行贷款200万元,因贷款到期企业无力偿还,银行便扣划我公司的存款。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提问:
我公司两年前替另一家企业担保,取得银行贷款200万元,因贷款到期企业无力偿还,银行便扣划我公司的存款。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回答:
您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因此,如果贵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损失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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