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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与2016年12月向海关申报一票出口货物。由于供货工厂多方面失误,导致确认错误信息给我们公司,要求我们用自己作为经营单位申报出口。 到退税操作的时候,工

提问:
我们公司与2016年12月向海关申报一票出口货物。由于供货工厂多方面失误,导致确认错误信息给我们公司,要求我们用自己作为经营单位申报出口。 到退税操作的时候,工厂又无法开票,需要我们更改经营单位抬头。 其中货款我们是用香港账户汇给工厂的,请问这个依据是否向海关提出更改经营单位抬头?
回答:
您好!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填制。如需改单,请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向海关提出。收发货人(原报关单经营单位) 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 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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