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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生产的产品的用糖量大,因此准备申请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因现在处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阶段,如果我司可以申请到关税配额,可否将核销的时间申请自取得配额的一年时间内?

提问:
我公司生产的产品的用糖量大,因此准备申请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因现在处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阶段,如果我司可以申请到关税配额,可否将核销的时间申请自取得配额的一年时间内?如果还是按照原来的到2016年12月就太过匆忙了。而且生产的产品原料有季节性,也无法集中在10~12月内生产。 如果可以申请核销时间延长,具体是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哪些流程和手续?盼复,谢谢。
回答:
您好!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1997]外经贸资发第810号),进口原糖加工复出口食糖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根据《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关税配额农产品加工贸易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加发〔2015〕0017)规定, 一、加工贸易项下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玉米(包括其粉、粒)、大米(包括其粉、粒)、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二、关税配额农产品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变更)时,海关加贸部门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业务批准文件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相关商品编号审核工作,对涉及关税配额外税率对应商品编号的,不予备案。 关税配额农产品加工贸易手册再次延期的,海关无需要求企业提供商务部批复文件,直接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办理。 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关于食糖进口关税配来料加工出口核销的时间延长申请

http://www.cpa.js.cn/ask/88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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