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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其中,第(二)款列明:“特

提问:
您好!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其中,第(二)款列明:“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附有商标的;……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对于该条规定存在以下疑问: 1) 如何理解上述第1项“附有商标的”,以及该第1项与第3项的区别。 2) 如果某进口货物的产品标签或者其外箱包装上标示有A商标,该进口货物不直接在国内销售,仅作为国内产品的生产原料,经过深度加工后成为成品,加贴B商标或者A+B组合商标并在国内销售。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仅针对国内生产、包装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该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 非常感谢!
回答:
您好!“附有商标的”,是指在货物的外观上已经贴有商标,则货物与商标权有关。 “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是指加工对于商标价值未产生明显影响,只是使货物状态从运输形式转变为可销售形式,属于轻度加工,则货物与商标权有关。 针对第二个问题,应根据实际贸易情况,结合特许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该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性。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海关审价办法

http://www.cpa.js.cn/ask/87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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