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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应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哪些材料?

提问: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应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哪些材料?
回答: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四条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二)《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三)《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六)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提供软件服务的,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3.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七)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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