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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会计您好我们公司是一家生产灯具的生产型企业,然后我们可能会外购其他公司的灯具,然后贴上我们公司境外客户提供给我们使用的商标再进行出口,这些产品可以申报视同自产

提问:
颜会计您好我们公司是一家生产灯具的生产型企业,然后我们可能会外购其他公司的灯具,然后贴上我们公司境外客户提供给我们使用的商标再进行出口,这些产品可以申报视同自产吗?视同自产的额度大概不能超过自产的多少呢?报关的时候,报关单上面的产品中文名称是否要和进口时候的增值税发票上的中文名称一致呢?因为报关的时候报的是商品大类的名词,比如可充电直流灯,所以我买进来的增值税发票的名名称是不是也只能开可充电直流灯呢?
回答: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因此贵司的产品可以申报视同自产。2.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3.一般情况下进项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需和报关单一致,但退税是属地管理,各地要求有所不同,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做进一步确认。
关于视同自产的问题

http://www.cpa.js.cn/ask/83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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