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问答 >

你好!我公司是新成立的企业,于4月22日办理了外汇名录登记,分类结果:A类,还处于辅导期,分别于7月26日出口了几票商品,9月份进口了一票商品,至今,进口的货款

提问:
你好!我公司是新成立的企业,于4月22日办理了外汇名录登记,分类结果:A类,还处于辅导期,分别于7月26日出口了几票商品,9月份进口了一票商品,至今,进口的货款没有付款,出口的货款都没有收到。这种情况,我们企业是否需要在辅导期结期结束前做收付汇的延期报告?如何操作?以及平时企业有进出口业务的情况下,不管是预收预付还是先进出口再收付的情况,我们企业需要在外汇监管系统哪个模块做操作处理?对外管这块业务一点都不懂,能否提供一下操作步骤。谢谢!
回答:
您好!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有预收货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预付货款报告、延期付款与融资报告等相关报告的模块,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在不同的模块内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步骤复杂,企业可留下邮箱,我司可将相关用户手册发送给您。
进出口收付汇

http://www.cpa.js.cn/ask/82956.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340560988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