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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生产企业自2016年2月份停产,停产后,还有库存没有处理完毕。另外A企业与外商仍有订单,企业就将订单交给另一生产企业B来生产,生产完成后B给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提问:
A生产企业自2016年2月份停产,停产后,还有库存没有处理完毕。另外A企业与外商仍有订单,企业就将订单交给另一生产企业B来生产,生产完成后B给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用于出口。2016年3月A企业出口了几单货物给它从前的老客户。符合视同自产条件吗?允许退税吗?
回答:
您好!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A生产企业2016年2月已停产,已不具有生产能力,所以说该公司已不符合生产企业的条件,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所以说A企业出口后不允许退税,可以实行出口免税政策,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填写免税销售额,其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留存企业备查。
退税

http://www.cpa.js.cn/ask/82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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