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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约定向新加坡C公司出口货物.该项出口已发生延期收款,第1笔延期收款由B公司支付,我司在作债权登记时将B公司作为付款人,现收到第

提问:
我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约定向新加坡C公司出口货物.该项出口已发生延期收款,第1笔延期收款由B公司支付,我司在作债权登记时将B公司作为付款人,现收到第2笔来汇,系C公司支付的,向银行申请注销时,他们说债权登记的付款人与实际来汇付款人不一致,不同意为我司办理注销并结汇.由于该债权已办了第1笔收款注销,无法进行修改,请问我司应怎么办?
回答:
您好!您出口的货物是给C公司,所以按照正常流程,应该由C公司支付给贵公司货款,但现在企业第一笔钱由B公司支付,造成第二笔金额债权登记的付款人与实际汇款人不一致,不i符合外管局对外汇的控制,所以根据您现在的情况,只能由B公司支付货款。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政务平台上提问,谢谢!
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中的付款人名称如何确定?

http://www.cpa.js.cn/ask/8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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