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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跨境担保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企业在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如发生担保履约后未偿清对外债务的,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新签外保内贷合同,已签约尚未提款或全

提问:
根据《跨境担保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企业在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如发生担保履约后未偿清对外债务的,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新签外保内贷合同,已签约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暂停办理新的提款。对于此项规定,银行如何执行,可否在签约环节一并要求企业提供签约暂停及提款暂停承诺?
回答:
您好!境内金融机构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履行必要的尽职审查职责,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担保等信息,并承诺其在其他银行不存在外保内贷履约后未偿债务。至于金融机构采取何种方式在何环节要求企业提供承诺,由金融机构自行掌握,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金融机构均须确保将上述的“两个暂停”审核职责落实到位。问:外籍个人能否将其境内所得(如股息等)直接借给境内企业使用?答:外债资金可以来源于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开立的本外币账户内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来源于其境内取得的合法收入。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等法规,境内中资企业向非居民个人举借外债必须取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定的中长债指标或外汇局核定的短债指标。普通外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模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企业签定外债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须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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