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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新的填制要求,请问具体是怎么样的要求?

提问:
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新的填制要求,请问具体是怎么样的要求?
回答:
您好!自2016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以下要求填制进口报关单:(一)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9>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与原产地证书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项目编号应当一一对应。同一批次项下享受和不享受《协定》协定税率的商品可以在同一份报关单中申报,但是不享受协定税率商品的序号不能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见附件。(二)进口报关单上申报的原产地证书编号与原产地证书所载编号一致。(三)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四)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数量。(五)进口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内。(六)原产地证书所列的所有商品应当为同一批次货物。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提问,谢谢!
《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

http://www.cpa.js.cn/ask/80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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