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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一家在北京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我们正在北京开发建设一个房地产项目,我们想从韩国以租赁方式进口目前在韩国展览馆展览的一个高额的雕塑艺术品,运往我们

提问:
您好!我们是一家在北京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我们正在北京开发建设一个房地产项目,我们想从韩国以租赁方式进口目前在韩国展览馆展览的一个高额的雕塑艺术品,运往我们的大厦内展览。我们与韩国展览馆签署一个长期(租期:5年)的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三条 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但是,通过与中国国内的专业的物流公司确认,上述艺术品即便是以租赁方式进口的,海关审查确定其关税完税价格的时候应该是货物的价值而不是租金。 问题: 1. 我们以租赁方式进口的上述艺术品的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2. 是我们与韩国展览馆之间签署的租赁合同上的租金还是货物(艺术品)的价值? 望及时回复为盼!非常感谢!
回答:
您好!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提问,谢谢!
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问题咨询

http://www.cpa.js.cn/ask/80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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