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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这是有关上次贵部门答复:若在监管期限内经海关核准转让需补税时需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盖章的?需补税请问我们是外商投资,属于国家鼓励企业,转出转入双方都享

提问:
老师:这是有关上次贵部门答复:若在监管期限内经海关核准转让需补税时需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盖章的?需补税请问我们是外商投资,属于国家鼓励企业,转出转入双方都享受减免税,根据海关2008年103号文我们双方结转是免税的。这理解对吗?
回答: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九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如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则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政务平台上提问,谢谢
需补税

http://www.cpa.js.cn/ask/7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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