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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韩国进口货物,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3号可享受协定税率,根据公告在QP系统中录入随附单证,无法跳出报关单与原产地证对应关系,且根据规定也未要求填写原产

提问:
从韩国进口货物,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3号可享受协定税率,根据公告在QP系统中录入随附单证,无法跳出报关单与原产地证对应关系,且根据规定也未要求填写原产地证编号,是按照规定录入就可以吗?比如说是报关单中第一项到第六项享受协定税率,那么录入方式就是"<19:1-6>”(非中文、半角符号)吗?那么海关系统是如何判断是否享受协定税率呢?
回答:
您好!首先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3号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并非中韩协定税率,请您明确。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7>”“校验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且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与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商品项”栏所填项号与“随附单证商品项”栏所填项号应当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在报关单申报预录入环节,填写完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后敲击回车键或双击随附单证代码栏,即可弹出对应关系表录入框。
中韩原产地证享受协定税率,如何申报

http://www.cpa.js.cn/ask/79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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