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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韩国进口货物,根据海关总署公告可享受协定税率,根据公告在QP系统中录入随附单证,无法跳出报关单与原产地证对应关系,且根据规定也未要求填写原产地证编号,是按照规

提问:
从韩国进口货物,根据海关总署公告可享受协定税率,根据公告在QP系统中录入随附单证,无法跳出报关单与原产地证对应关系,且根据规定也未要求填写原产地证编号,是按照规定录入就可以吗?比如说是报关单中第一项到第六项享受协定税率,那么录入方式就是"<19:1-6>”(非中文、半角符号)吗?那么海关系统是如何判断是否享受协定税率呢?
回答:
您好!1.是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对于协定项下 进口报关单填制时并未要求注明穿产地证书编号,企业在QP申报是按照规定填写。2.是的,“随附单证”栏目所填写的字符,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3.因QP非我司开发,具体到系统如何做出逻辑校验,建议企业联系中国电子口岸进一步确认,电话:0571-95198或010-95198。
从韩国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QP中如何申报?

http://www.cpa.js.cn/ask/79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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