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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第三方系统(非QP)可否使用2016年16号文件中业务数据交换接口进行和海关数据对接,谢谢

提问:
你好,第三方系统(非QP)可否使用2016年16号文件中业务数据交换接口进行和海关数据对接,谢谢
回答:
您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6号明确开放海关预录入系统业务数据交换接口。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可自行或选择通过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改造内部系统,实现与海关预录入系统业务数据交换。即与QP预录入系统进行数据对接,而不是直接与海关执法数据库进行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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