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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24号文明确“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需要实际离境之后才可以退税,但是国税65号文第五条提出“出口企业报关

提问:
国税24号文明确“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需要实际离境之后才可以退税,但是国税65号文第五条提出“出口企业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申报出口退(免)税,按有关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时,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币的凭证。”这是否代表货物由境内企业出售给属于保税区的企业之后即可以未离境就退税?也就是入仓退税?
回答:
您好!不是,保税区不属于国税65号问第五条所称的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区退税相关 国税65号文

http://www.cpa.js.cn/ask/75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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