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会计您好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中,我司的出口收汇,到15年4月初,我司都正常收汇,14年12月31日前的应收款均收齐。唯一不同就是有一客户(我司报关,
提问:
颜会计您好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中,我司的出口收汇,到15年4月初,我司都正常收汇,14年12月31日前的应收款均收齐。唯一不同就是有一客户(我司报关,货送到南京进仓,出口日本,客户从上海保税区付美金给我司,第一笔货款是14年12月31日到的,其它到时间货款也已收,平台上也有明细),但从2015年1月起(平台上显示监测年月是2014年11月),总量差额呈现负数上升,具体的外汇平台历年显示数据请见附件。请问 1.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2.与上海保税区付款有关系吗?3.是不是要办什么手续或进行平台操作?4.另如15年1月份的出口货物,是在15年3月底前收汇完成,还是15年4月底前收汇完成?(出口和收汇的时间差是2个月还是3个月?)
回答:
1、总量差额=(Σ调整后进口额+Σ调整后收汇额)-(Σ调整后付汇额+Σ调整后出口额)Σ的计算范围为核查月倒推12个月;根据您提供的数据,从2014年11月起总量差额呈现负数上升,故您应当仔细核对11月起的进出口和收支情况,确认是否有延期收款、预收等应报告的内容而实际未报告的,或者已报告的数据是否有误,对于有偏差的数据应及时补正。2、上海保税区付款等同于涉外收入,对总量差额无影响。3、若为外汇A类企业,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4、若您15年1月出口的货物,货物出口之日起90天(含90天)内收汇的,无需做延期收款报告。
出口收汇正常,总量差额却呈负数上升
http://www.cpa.js.cn/ask/72621.html
颜会计您好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中,我司的出口收汇,到15年4月初,我司都正常收汇,14年12月31日前的应收款均收齐。唯一不同就是有一客户(我司报关,货送到南京进仓,出口日本,客户从上海保税区付美金给我司,第一笔货款是14年12月31日到的,其它到时间货款也已收,平台上也有明细),但从2015年1月起(平台上显示监测年月是2014年11月),总量差额呈现负数上升,具体的外汇平台历年显示数据请见附件。请问 1.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2.与上海保税区付款有关系吗?3.是不是要办什么手续或进行平台操作?4.另如15年1月份的出口货物,是在15年3月底前收汇完成,还是15年4月底前收汇完成?(出口和收汇的时间差是2个月还是3个月?)
回答:
1、总量差额=(Σ调整后进口额+Σ调整后收汇额)-(Σ调整后付汇额+Σ调整后出口额)Σ的计算范围为核查月倒推12个月;根据您提供的数据,从2014年11月起总量差额呈现负数上升,故您应当仔细核对11月起的进出口和收支情况,确认是否有延期收款、预收等应报告的内容而实际未报告的,或者已报告的数据是否有误,对于有偏差的数据应及时补正。2、上海保税区付款等同于涉外收入,对总量差额无影响。3、若为外汇A类企业,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4、若您15年1月出口的货物,货物出口之日起90天(含90天)内收汇的,无需做延期收款报告。
出口收汇正常,总量差额却呈负数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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