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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票货于2014年9月出口,至今未收到外汇,是否能先申报退税?若不行,请问待外汇收齐后,应该在何时之前申报退税(是否过了2015年4月就无法退税了)?

提问:
请问一票货于2014年9月出口,至今未收到外汇,是否能先申报退税?若不行,请问待外汇收齐后,应该在何时之前申报退税(是否过了2015年4月就无法退税了)?谢谢。
回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该出口企业当年5月至次年4月申报的退(免)税,按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如企业已经在外汇监测系统平台做了延期收款报告的,外汇局会定期将企业报告的信息发送给税务机关作为退税审核的依据之一,届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形判定是否影响退税。因此建议企业结合自身整体收汇情况,决定是否做退税申报。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如是外贸企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申报退税有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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