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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我司生产陶瓷座便器,近期我司有一批货物出口,该批货物是为客户代工生产的,设计、品牌都是使用客户提供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上面,产

提问:
我司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我司生产陶瓷座便器,近期我司有一批货物出口,该批货物是为客户代工生产的,设计、品牌都是使用客户提供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上面,产品的型号是客户的型号,为1130 2121 1111。且产品上面有不可擦拭的型号为1130 2121 1111,纸箱上的产品型号也为1130 2121 1111。而我司产品入库出库到财务系统中录入的型号都是我司自己的产品编号,因为我司管理系统和产品编号管理要求,将此产品型号定为600102002-QZ。问题:1.出口退税用增值税发票上显示的产品品名,产品型号必须与报关单上的显示完全一致吗?2.出口退税用增值税发票上显示型号必须与合同上一样吗?因为有时客户更改产品型号,非合同上的型号。3.如出口退税用的增值税发票上显示的型号必须与报关单上显示的型号完全一致,那么,我司可否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填写一些型号备注,例如,若发票上型号显示1130 2121 1111,而我司在发票备注栏显示:1130 2121 1111的我司型号为600102002-QZ。这样是否影响退税?(假设报关单上型号也为1130 2121 1111)备注:此单还未出口,也未报关,因为我司头一次接触出口业务,预计1月份要报关出口,特地来咨询,请老师详细解答,提前谢谢老师了。
回答:
您好,1、贵司为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需提供出口发票,并非增值税发票,出口发票上的信息与报关单需保持一致。2、按照单证相符的原则,出口发票信息与对外签订的合同信息也需保持一致。客户订单修改型号,建议签订补充协议或重签合同。3、可以备注。但退税是属地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另有要求的,以其要求为准。
出口退税增值税发票问题

http://www.cpa.js.cn/ask/71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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