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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生产型企业,出口占我们销售额的80%左右。 主要出口气门嘴及轮轮胎修补工具、轮胎压力检测系统。现在有国外客户问我们买一些产品的附件,比如一些成套包装产品的

提问:
我们是生产型企业,出口占我们销售额的80%左右。 主要出口气门嘴及轮轮胎修补工具、轮胎压力检测系统。现在有国外客户问我们买一些产品的附件,比如一些成套包装产品的盒子,补胎用工具的一些小型零件。有些零件是我们公司自己做的,这个肯定能退税。有些是外面采购进来,简单处理一下卖出去的,问一下这个能退税吗?如果不能退税,以后所有产品我们都要自己做,不去外面采购了。
回答:
您好!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具体如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自己是否符合退税条件: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 业;(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司所述情况符合如上条件的,则可以退税。
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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