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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 我公司2010-11-9日进口的4台减免税设备,人民币原价932.89万元,5年监管期,到期日2015年11月,截止2014年7月净值合计616.8

提问:
老师你好, 我公司2010-11-9日进口的4台减免税设备,人民币原价932.89万元,5年监管期,到期日2015年11月,截止2014年7月净值合计616.87万元,到期日净值预计498.70万元, 如果现在打算要转给别的公司,需要补交多少税, HS编码是84571020
回答: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当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完税价格=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上述计算公式中“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该税号84571020的最惠国进口关税税率是9.7%,普通关税税率是20%,增值税税率是17%。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增值税额=(完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企业可参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缴税额。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减免税进口设备在监管年限内转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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