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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现即将开始第一笔出口业务,但尚未办理收支名录备案。因该第一笔业务即为收到10万美金的定金(为期30天以上),合同总额为100万美金,故问题如下:1

提问:
你好,我们公司现即将开始第一笔出口业务,但尚未办理收支名录备案。因该第一笔业务即为收到10万美金的定金(为期30天以上),合同总额为100万美金,故问题如下:1.该笔业务作为第一笔出口业务,会发生在辅导期内,定金作为预付款的一种,对于辅导期内的企业来讲,是否有预付款额度或比例上的限制?还是类似于A类企业没有额度上的限制?2.该笔定金所对应是框架性供货合同,目前该合同只规定了下一年我们公司向境外买方出口的货物的总额、总价款,而具体的出货日期只能在境外买方签发的具体的不同批次订单才能确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届时在做30天以上预收货款的报告时,预计出口日期应该如何填写?或者说,签订这种框架性供货合同是否会导致我们无法做出预收货款报告?
回答:
您好!1、外管《细则》中对辅导期企业预收预付比例未设置上限,根据主管外管局的管理而定;A类企业结汇不受额度限制,预收预付无额度上限;2、预计出口日期根据企业制定的出口计划填写,分批次的,在新增预收款报告时可同时添加多条记录,按照不同批次预计出口日期,分别填写预计出口日期。
辅导期企业的预付款额度?

http://www.cpa.js.cn/ask/69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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