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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咨询我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2011年有减免税进口设备,现我公司外资股份将有所减少,请问对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设备会有什么影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

提问:
您好!想咨询我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2011年有减免税进口设备,现我公司外资股份将有所减少,请问对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设备会有什么影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补交税款。谢谢
回答:
您好!根据减免税设备管理办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外资股份减少对监管期内减免税设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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