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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是在什么情况下使用的?我公司的外汇是货物正常出口后再收汇,但是收汇时间是货物出口之后90天之内。注:我司是今年三月份才开始有出口业务的

提问:
您好,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是在什么情况下使用的?我公司的外汇是货物正常出口后再收汇,但是收汇时间是货物出口之后90天之内。注:我司是今年三月份才开始有出口业务的,5月15日收到外汇,收汇的金额和出口报关的金额一样(只扣了手续费)这种情况需要做外汇监测系统吗?银行结汇后还需要去外管局做申报吗?要什么手续?为什么我们公司在这个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里没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这个系统,只有“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另外我们公司在外汇管局应用平台的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查到企业信息的分类结果是“A类”是否辅导期“是”,是否完成辅导期报告“否”,详见附件。非常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回答:
您好!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 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六)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手续费一般不需要报告。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企业可前往结汇银行联系开通。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您如果属于辅导期内的企业,请您联系主管外汇局确认辅导期内操作。如有前提啊,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及收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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