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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公司一笔进口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金额为38万美金,30天内没有在系统内办理延期付款报告,是85天远期信用证付款,信用证承兑日期是8月26日,到期

提问:
你好 我公司一笔进口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金额为38万美金,30天内没有在系统内办理延期付款报告,是85天远期信用证付款,信用证承兑日期是8月26日,到期日是11月19日,;但是到外管局做现场报告人家不予受理,说90天内的远期信用证不需要报告。如果不用做延期付款报告的话,那我在业务指标情况里面查到企业各项指标都不在正常范围以内。请问这样会有不好的后果吗? 检测指标截图在201310221260这个提问里另外,我们后面的几笔大概85天左右的远期信用证付款,我都做了延期报告,这样有必要吗,会不会多此一举了?谢谢!
回答:
您好!90天内的信用证不属于义务性报告的范围,但由于企业好几笔信用证都是85天左右,且金额较大,影响到企业指标不正常了,也可以通过做报告,就属于企业主动去报告。也就是这个不是强制要求企业报告,但企业报告了影响也不大。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延期报告

http://www.cpa.js.cn/ask/65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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