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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公司是A类企业,有一个进口合同要分3笔付汇,第一笔是4月11日,已做报告预计8月份进口,第二笔是7月10日已做报告预计8月份进口,货物实际到港日期为

提问: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A类企业,有一个进口合同要分3笔付汇,第一笔是4月11日,已做报告预计8月份进口,第二笔是7月10日已做报告预计8月份进口,货物实际到港日期为8月30日,现已经清关完成并已经提货,第三笔款可能要到10月底才能付汇,请问第三笔款用不用做延期付汇的报告呢?到现在还没有报告会对公司有何影响吗?谢谢老师!
回答:
您好!对于进口后超过90天以上付汇的情况,企业需要进行报告,按进口日期计算。报告应在进口后30天内操作,如果超期未报告的,建议企业前往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现场报告。
进口付汇报告问题

http://www.cpa.js.cn/ask/65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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