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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司是进口报关上的经营单位,报关单是2012年11月进口的,我司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做了延期付款报告,延期至2013年5月31号。后来收货单位要求我

提问:
老师,您好!我司是进口报关上的经营单位,报关单是2012年11月进口的,我司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做了延期付款报告,延期至2013年5月31号。后来收货单位要求我司再延期2个月,也就是7月31日,所以我们企业去了外管局做了一次现场延期付款报告。不过现在收货单位要求我们企业再做一年延期付款报告,但是我已经做了2次报告了,而且当时现场报告提供了合同的复印件作为报告申请附件,上面注明付款日期是在7月31日的。如果收货单位与外商能够提供新签订的合同,合同条款能注明是2014年7月31日付款,那我司能否再次到外管局做延期付款现场报告呢?望解答!
回答:
您好!一般情况下企业能提供有效单证,证明真实性的,应问题不大,但各地监管要求不一,是否受理建议企业联系主管外管局进一步确认。
关于延期付汇到期再次延期问题

http://www.cpa.js.cn/ask/63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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