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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见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预收货款报告-预收货款报告新增,出现需要

提问:
老师,您好!请见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预收货款报告-预收货款报告新增,出现需要报告的信息~~如附件有一个“收汇日期” 请问:是不是以这个日期为起始日之后的30天内需要报告??
回答:
您好!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
报告日期问题

http://www.cpa.js.cn/ask/63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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