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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面邮寄过程中遗失该如何处理?对方凭什么入帐?

提问:
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面邮寄过程中遗失该如何处理?对方凭什么入帐?
回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式一份,将《丢失被盗发票的书面报告》并入报告表中)。(二)刊登“遗失声明”取得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发票抬头载明企业名称)。(三)属被盗、被抢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四)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另外,根据《关于企业遗失收款方开具的发票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因此,纳税人遗失普通发票,应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应重新开具发票,经以上操作后,对方可拿复印件入账。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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