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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这边是第一次做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情况为:12年8月3日收汇2000美金(这一笔收汇对应2票出口报关单),第一票:出口日期为12.8.10

提问:
老师:您好,我这边是第一次做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情况为:12年8月3日收汇2000美金(这一笔收汇对应2票出口报关单),第一票:出口日期为12.8.10 金额为800美金;第二票:出口日期为12.9.26 金额为3000美金,(但是这笔收汇金额包括第一票的出口金额和第二票的预收款金额) 问题是:打开预收货款报告新增后:1)收汇性质我选择哪一个(选项为:是,否,全部)? 2)收汇起始日期是不是写12年8月3日? 3)收汇截止日期如何填? 4)合同号怎么填写(是不是报关时用的合同号也就是通关但上面的合同号)?
回答:
您好!预收货款报告企业应在收汇日起30天内在监测系统中登记,超过30天的,企业需携带情况说明(写明未报告的原因及需报告的内容)及外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前往外管局做现场报告。根据您的描述,若您的该比预收货款是12年8月3日收汇的,需要做现场报告。另,在监测系统预收货款报告新增操作中1、收汇性质企业按照实际业务是否收汇选填即可;2、报告中没有收汇起始、截止日期,只有报告起始、截止日期,报告起始日期企业填写报告日期即可,报告截止日期企业需填写预收货款报告中最后一笔预计出口货物出口日期。3、合同号填写报关时的合同号。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预收货款报告新增

http://www.cpa.js.cn/ask/57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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