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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外商投资企业,之前从总公司进口了一批设备,用于在中国进行销售,结果海关认为完税价太低,硬是提高了完税价。请问我们能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明自己是其子公司,那

提问:
我们是外商投资企业,之前从总公司进口了一批设备,用于在中国进行销售,结果海关认为完税价太低,硬是提高了完税价。请问我们能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明自己是其子公司,那样海关就不能随便提高我们的完税价来报。还是说,海关会认为我们之间有特殊关系,以后每次都要这样,提高价格来报关呢?
回答:
您好!以成交价格法计算完税价格时,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会被海关接受,“买卖双方之案件没有特殊关系,或者有特殊关系,但不影响成交价格”即是其中体格条件,应当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的情形包括:(一) 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二) 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三)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四) 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五) 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六)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 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七) 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八) 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九)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一)至(八)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如贵司与总公司之间有上述关系之一的,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来证明特殊关系并没有影响成交价格,否则海关有权质疑企业的成交价格。
完税价

http://www.cpa.js.cn/ask/57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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