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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我们有一笔收汇是货出后45天付款,货是在9月10号出的,延期收汇报告中我登记的收汇日期是10月25号,1、如果对方付款提早或延后3-4天,报告是否

提问:
老师,您好, 我们有一笔收汇是货出后45天付款,货是在9月10号出的,延期收汇报告中我登记的收汇日期是10月25号,1、如果对方付款提早或延后3-4天,报告是否需要调整?2、如果对方的付汇在11月份了,报告是否要调整?需要去外管局调整吗?3、如果在出货90天后才付款,又该怎么操作?
回答:
您好!如果是A类企业,货物出口后90天内付汇的不需要报告延期付汇,超过90天以上付款的才需要报告延期付汇,应在货物出口后30天内报告。
延期收汇报告

http://www.cpa.js.cn/ask/55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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