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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海关杂志上看到这样的说法:“货样广告品A”(代码3010)、“货样广告品B”(代码3039)属于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监管方式,签发售(付)汇报关单证

提问:
您好,我在海关杂志上看到这样的说法:“货样广告品A”(代码3010)、“货样广告品B”(代码3039)属于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监管方式,签发售(付)汇报关单证明联。“货样广告品A”(代码3010)须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货样广告品B”(代码3039)不需提供。以上两句话对么?
回答:
您好!以上说法是正确,但8月1日外汇改革后,取消了核销单,因此“货样广告品A”(代码3010)须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这句话已经不适用了。
关于货样、广告品的通关问题

http://www.cpa.js.cn/ask/55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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