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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编号:201209051245的回复中提到:三月、四月的预收款如在收款指日30天内未出口的应操作预收款报告,但是那个时候还没有要做报告,报告是从12年8月1

提问:
对于编号:201209051245的回复中提到:三月、四月的预收款如在收款指日30天内未出口的应操作预收款报告,但是那个时候还没有要做报告,报告是从12年8月1日才开始的吧。尾款是在货物出口后才收到的,且基本上会在出口的四十五天内收到。我的主要问题是 三四月份的预付款已经不能做报告,而预收款里的货物预计能在11月份才能出完,那我们现在应该怎么操作呢?另外老师所指的十二个月内总量核查,是指我这些预收的货款,只要在十二个月内出完就可以了吗?
回答:
您好!1、如果贵司是外管新政非时间地区企业的,在8月1日之前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应做预收款提款登记和合同登记,如果已经做过登记的,影响不大;如果尚未登记,或者收款金额较大影响到企业总量核查指标的,企业可以前往外管现场补报告。如果是试点地区企业的,监测系统2011年12月就已经启用;2、不是,十二个月是指外管将企业前12个月的进出口和收支纳入总量核查范围之内,对前12个月的各个指标进行监控。对于预收款,企业收到之日起30天内尚未能出口的,就要做预收款报告,报告预收金额和预计出口时间。
外汇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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