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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有关监测系统做报告的问题,我有些疑问麻烦您帮我解答一下。第一个问题:假如我有一票货物出口日期是8月1日的,预收款项是没有的,货款是货发出之后才支付的

提问:
老师,你好。有关监测系统做报告的问题,我有些疑问麻烦您帮我解答一下。第一个问题:假如我有一票货物出口日期是8月1日的,预收款项是没有的,货款是货发出之后才支付的。那么我这笔货款是否要在8月31日之前做延期收款报告?第二:如果我这笔货物做了延期收款报告的话,在报告中有个预计收款日期的,我假如这个预计收款日期是10月10的,我到了10月的时候该笔货款在系统上要操作吗?如何操作?如果预计收款日期是11月10日,那又该如何操作?第三:指标出现异常,是否先要到外管局现场做报告,报告做好之后,在来调整。调整之后,这样指标就不会出现异常啦。
回答:
您好!1、对于A类企业来说出口后90天内收汇的,无需做延期收款报告,如贵司为A类企业的,您可确认8月1日出口的货物是否在90天内收汇,如90天内能收汇的无需报告,否则需要在8月31日前做延期收款报告。2、8月1号出口,预计10月10号收汇的,不需要做延期收款报告;3、如果预计收汇时间是11月10,实际也在此日期收汇的,无需其他操作;4、指标出现异常,不一定前往外管现场,企业自己核对进出口和收支情况,发现需要补正的数据已经超过时限,不能在监测系统报告、修改或者调整的,可以前往外管现场报告。
关于监测系统延期收款报告的操作。

http://www.cpa.js.cn/ask/54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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