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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是广东这边的,由于我们这边在今年8月份实行改革,而之前我们是出口日期后210天内收汇的,现在改革后是90天内收汇不用报告,像我们2012年4月份出口

提问:
老师您好!我是广东这边的,由于我们这边在今年8月份实行改革,而之前我们是出口日期后210天内收汇的,现在改革后是90天内收汇不用报告,像我们2012年4月份出口的,预计要8月底或是9月份才能收汇,是否需要做延期收款报告,做延期收款报告是收到汇后做还是收汇前做,我们这边银行和外汇局说法不一。所以,烦请帮忙解答。谢谢!
回答:
您好!若企业在改革之前已做过延期收汇登记的则无需再新系统里做登记报告。如果之前没有进行过登记的,企业可与外管确认,如需做延期收汇报告的,因4月出口的,系统里已经不能登记,需要到外汇局做现场报告。A类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报告。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是否需要做延期收款报告?

http://www.cpa.js.cn/ask/54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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