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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进行预收货款报告,预付货款报告,延期收款,延期付款报告,取消核销后,现结汇如何操作

提问:
什么情况下可进行预收货款报告,预付货款报告,延期收款,延期付款报告,取消核销后,现结汇如何操作
回答:
您好!A类企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银行只要审核企业填写的单证并完成申报即可结汇,对于B类企业银行需要通过监测系统扣减企业对应的可收汇额度,超过额度的可以凭外管出具的登记表结汇,而对于C类企业均凭登记表办理收付汇。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改革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具体操作流程

http://www.cpa.js.cn/ask/53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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