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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会计:今天收到银行发来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上面写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行报告,是说预收登记的这个吗?5月份做了7笔预收登记6月份做了2比预收登记

提问:
颜会计:今天收到银行发来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上面写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行报告,是说预收登记的这个吗?5月份做了7笔预收登记6月份做了2比预收登记,是不是尾款到账之后就要删除?已经超过了30天,要怎么做呢?
回答:
若为A类企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之前如果是在网上服务平台登记的预收货款,尾款到账后不需要删除也不需要注销,也不需要重复报告。对于8月1日以后收汇或出口的,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及时报告。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行报告

http://www.cpa.js.cn/ask/52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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